(2013)平执字第244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亓霞与唐修晖民间借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霞,唐修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4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亓霞,居民。被执行人唐修晖,教师。本院在执行亓霞与唐修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修晖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修晖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212账户上的25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