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蒲洪彪与杨生平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蒲洪彪被执行人杨生平蒲洪彪申请执行杨生平故意伤害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西充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生平未生效判决履行,蒲洪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无杨生平可供执行财产,致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为本金660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105号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