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颜菊尊与曾忠兵、李凤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忠兵,颜菊尊,李凤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忠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菊尊。原审被告李凤英。上诉人曾忠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14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合同履行纠纷,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3条的规定,由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即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门面承包合同》实质为房屋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租赁房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