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玉木与韩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木,韩玉凤,韩春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木,男,生于1945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玉凤,女,生于1975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春师,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木与被执行人韩玉凤、韩春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玉凤名下的银行存款,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高玉木,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韩玉凤、韩春师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章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