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恒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093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华。被告曹恒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恒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009.60元、滞纳金2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