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天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天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被告杭州天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炜龙。委托代理人周书玲。原告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4元、财产保险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544,由原告杭州申润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