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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4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赖淑珲与杨家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淑珲,杨家强,安建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4310号原告赖淑珲,女,1950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国籍。委托代理人蒋珠林,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强,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新加坡国籍。委托代理人高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建才,女,1971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冬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淑珲与被告杨家强、安建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淑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淑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淑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赖淑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祎 慧人民陪审员 王 秋 华人民陪审员 ��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巧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