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蓝某。被告王某。原告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方式和身份信息,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玮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