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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白山供电公司与王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王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负责人刘志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成,职员。被执行人王政伟,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政伟执行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政伟同意协助白山供电公司修剪其院内的一棵杨树、七棵刺槐树,白山供电公司补偿王政伟5000元,双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