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效荣诉被告XX、贾文德、刘志源、王兴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效荣,XX,贾文德,刘志源,王兴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79号原告:林效荣,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安蔡楼镇林庄行政村***号。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鼓楼家园小区。被告:贾文德,男,194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古营集镇时庄行政村贾庄。被告:刘志源,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梁堤头镇刘堤角村。被告:王兴德,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梁堤头镇周韦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效荣诉被告XX、贾文德、刘志源、王兴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效荣诉被告XX、贾文德、刘志源、王兴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负担。审 判 长 祁保忠审 判 员 孟小龙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