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永霞与刘会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会滨,熊永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会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永霞。委托代理人柯常发,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会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刘会滨是否下落不明及以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即采取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且对熊永霞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退还给刘会滨。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