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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康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