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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郭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平独任审判,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2015年7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6月19日生育女孩取名郭某某,2005年2月8日生育男孩取名郭某某。2011年8月2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证明一份。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4年6月19日生育女孩取名郭某某,2005年2月8日生育男孩取名郭某某,2011年8月2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偶有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有子女,夫妻感情尚可。现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