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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瑞梵实业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8-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金建康。被执行人: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乐明。被执行人: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杭州萧山瑞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健。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陈黎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瑞梵实业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的存款9737809.5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