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小兵、鲁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小兵,鲁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49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鲁小兵,男,生于1975年1月18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鲁吉华,男,生于1973年9月13日,汉族,住平武县。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鲁小兵、鲁吉华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30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人民西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