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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如刚与陕西融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刚,陕西融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78-3号申请执行人陈如刚。被执行人陕西融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大兴新区管委会333室。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陈如刚与陕西融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如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商铺认购款1871584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30267元、执行费2186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融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24号裁决书的申请,我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执仲字第001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本案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