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少军与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军,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74号原告王少军,男,汉族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刘秀敏,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军与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军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