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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具厂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5号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邓良清。委托代理人:蒋建华,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葛滔,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雍雪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7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葛滔与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葛滔向中山市劳动人���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4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74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须在裁决书生效后即支付葛滔(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29元;(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825元;(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998元;(四)住院期间护理费665元;以上合计169317元:二、驳回葛滔关于营养费的仲裁请求。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本案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双方口头约定葛滔承包木工车间的部分工种,葛滔是承包头。每次承包款均是直接打到葛滔的银行账户。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工资台账,只有结算单,葛滔收款后再转付给其他人。双方是认可这一事实的。可见,双方是承包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对双方是否劳动关系以及葛滔受伤前工资标准的事实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故应驳回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7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水云居家居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