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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梅美香与黄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美香,黄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梅美香,安远县工商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黄春明。申请执行人梅美香与被执行人黄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1409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春明在安远县孔田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32的账户内有存款1103.97元,查明被执行人黄春明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为13×××43的账户内有存款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春明在安远县孔田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32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黄春明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为13×××43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