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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喜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喜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喜军,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1995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8月15日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喜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葛喜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哈尔滨新一百购物广场入口处,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外衣口袋中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盗走。经侦查,被告人葛喜军于2015年4月18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估价鉴定意见,证人呼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喜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喜军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葛喜军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喜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喜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