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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敏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敏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孔宝华。委托代理人:甘凯云、张永军,分别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被告:刘敏炫,成年,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温泳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炬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