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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小亮诉张涛、周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亮,张涛,周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小亮,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哈达铺镇结藏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708030637.被告张涛,男,汉族,宕昌县公安局职工。被告周进,男,汉族。,陇南市发改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亮诉被告张涛、周进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亮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