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小亮诉张涛、周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亮,张涛,周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小亮,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哈达铺镇结藏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708030637.被告张涛,男,汉族,宕昌县公安局职工。被告周进,男,汉族。,陇南市发改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亮诉被告张涛、周进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亮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