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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钰茹与徐灿,陈亿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72号原告苏钰茹,女,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和平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2671-8。负责人冉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灿,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亿发,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钰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徐灿、陈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钰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钰茹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钰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交纳465元,由原告苏钰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