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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薛得山、被上诉人薛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军、曾用名王振,薛得山,薛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利军、曾用名王振,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得山,男。委托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得义,男。上诉人王利军与上诉人薛得山、被上诉人薛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利军、薛得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审理了此案。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薛得山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得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得山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79元,由薛得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