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建章与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章,葛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8号原告何建章,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葛云飞,男,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原告何建章与被告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建章诉称,2013年10月,原被告合伙租用他人挖掘机期间,因违章,挖掘机被巢湖市相关机关扣留,在处理此纠纷时,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立据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元,约定2013年11月5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却,拖延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葛云飞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葛云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一起做采石生意。2013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出具欠条一份交于原告,并约定到2013年11月5日前还清借款。期至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付。无奈,原告遂于2015年5月4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届期,被告仍未能出庭,故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欠条一份等主要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云飞欠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其经原告催要,至今不还,有失诚信原则。被告葛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辩论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何建章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葛云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