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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殿发与王福昌、李文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殿发,王福昌,李文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黄殿发,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福昌,住长春市汽开区。委托代理人韩彩霞,系被告妻子,住同上。被告李文秀,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殿发诉被告王福昌、李文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殿发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殿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