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步英与刘夫成、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英,刘夫成,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00号原告:周步英,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夫成,男,住泗县。被告:潘燕,女,住泗县,系刘夫成妻子。原告周步英与被告刘夫成、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恒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步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夫成、潘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步英诉称:2013年4月9日,刘夫成、潘燕夫妇借原告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2013年8月15日,两人又借原告3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两被告始终不还,现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30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借条二张,证明两被告借原告1300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夫成和潘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4月9日和8月15日,分别借周步英人民币100000元和30000元,后经周步英多次催要,两被告始终未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夫成和潘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周步英人民币共计130000元,并由刘夫成写下借条,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借款,刘夫成和潘燕应共同偿还。原告周步英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夫成、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还周步英人民币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刘夫成、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