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字第1143、1144、1145、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桂芝、XX勤等与韩山文、宋香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芝,XX勤,郭振鹏,赵洪波,韩山文,宋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143、1144、1145、1146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芝。申请执行人XX勤。申请执行人郭振鹏。申请执行人赵洪波。被执行人韩山文。被执行人宋香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848、929、939、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山文、宋香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山文、宋香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山文所有的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存款xxx元(账号:xxx)。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