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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康荣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荣光,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少,了解不深,对被告情况知道的不全面,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乙肝。被告婚前隐瞒自己有××史,是欺骗行为,原告于2012年8月份回娘家居住。被告患有××,不能过普通人的正常生活,且原被告分居较长时间,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如果原告退还2万元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元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农历4月19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自2014年1月份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王某患有慢性、××。本院认为,被告患有××,具有一定传染性,夫妻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