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单春喜诉鄂永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春喜,鄂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单春喜。被执行人鄂永光。本院在执行单春喜诉鄂永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永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