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龚德华与李会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龚德华。被执行人李会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龚德华与被执行人李会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确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致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