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上元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唯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上元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唯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713号原告青岛上元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礼,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唯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唯,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青岛上元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唯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上元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唯成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上元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唯成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