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刘正明、陈文清,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长  肖红波审 判 员  夏建华人民陪审员  狄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濮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