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与太原市伸华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太原市伸华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63号。法定代表人冯利军,行长。被执行人太原市伸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北河下村。法定代表人严学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曹改莲,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79号。法定代表人乔文员,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太原市伸华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0)迎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