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小武与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武,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00185号原告肖小武。被告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法定代表人朱建纲,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端阳,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洁琼,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小武不服被告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小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小武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小武承担。审 判 长 胡运虹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泽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