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江、郎秀廷、王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代表人马玉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江,男。被执行人郎秀廷,男。被执行人王春祥,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江、郎秀廷、王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博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