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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林淑花、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林淑花,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36号。负责人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涂育才,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林淑花,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被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石牌镇后溪坂。法定代表人蔡文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林淑花、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