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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应海斌与应志伟、永康市欧宇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海斌,应志伟,永康市欧宇工贸有限公司,李世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509号原告:应海斌。被告:应志伟。被告:永康市欧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钦。被告:李世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海斌与被告应志伟、永康市欧宇工贸有限公司、李世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海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