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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岩妨害公务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在深圳市南山区桂庙新村某饮品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佰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桂庙新村厚德品园门口,因其女友要独自乘出租车离开,遂用脚将张某的出租车右后侧车门踢坏。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王某及治安员唐某到现场处理警情,王某见赵某对其女友进行殴打,遂上前制止,其女友趁机离开,赵某随即辱骂王某等人,并多次用身体冲撞唐某,随后用手将王某脸部等多处抓伤。经鉴定,王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郑某、唐某的证言,抓捕经过,出警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张某、唐某的辨认笔录,执法录像及视频截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淦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