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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艺霏、曲法荣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霏,曲法荣,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王艺霏(身份证号码371002200512163043)。申请执行人曲法荣(身份证号码370632194708197829)。被执行人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经区华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春亭,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截至2015年6月30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应付了王艺霏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困难补助款18160元,已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应付了曲法荣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困难补助款18160元,已履行完毕。两案执行费共计4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