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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崔砚文、苏斐与魏延梅、刘宽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砚文,苏斐,魏延梅,刘宽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185号原告崔砚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苏斐,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延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宽容,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57号。委托代理人李进,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砚文、苏斐诉被告魏延梅、刘宽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砚文、苏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砚文、苏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