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俊兰与杨同皓,李玉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兰,杨同皓,李玉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71号原告:刘俊兰,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蒲永(特别授权),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同皓,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玉兰,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兰诉被告杨同皓、李玉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俊兰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