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姚树忠与高守记、魏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树忠,高守记,魏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24-2号申请执行人姚树忠,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守记,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祥义,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树忠与被执行人高守记、魏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守记、魏祥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树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树忠与被执行人高守记、魏祥义双方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