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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恩明与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恩明,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恩明。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孙东清,山东江河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娟。委托代理人杨元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恩明因与被上诉人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恩明于2015年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恩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恩明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恩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