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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杰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3号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瑞丽佳苑)。法定代表人杜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国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李国杰已缴清所欠暖气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