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与抚顺化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陈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抚顺化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55号申请人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敏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化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永济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月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述、抚顺化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述、抚顺化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746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