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反诉被告):艾尼盘·下依甫,女,维吾尔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反诉被告):XX·阿不力米提,男,维吾尔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反诉被告):莫合买·阿不力米提,男,维吾尔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反诉被告):吾斯曼·阿不力米提,男,维吾尔族,1982年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热依木江·巴拉提,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麻依拉·麦麦提,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白金祥。委托代理人:高波,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伊布拉音。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诉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村二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负担,退还原告艾尼盘·下依甫、XX·阿不力米提、莫合买·阿不力米提、吾斯曼·阿不力米提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5元由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负担,退还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二组1405元。审 判 长 买买提依明代理审判员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孜亚 克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