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告贾晶晶与被告河北洁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强、石家庄市宏茂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石家庄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贾××,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委托代理人吴××,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村××胡同××号。被告石家庄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大街。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石家庄市××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石家庄市××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1413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提供贾××名下位于××市××区××路××号××广场商务综合楼××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石家庄市××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141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贾××名下位于××市××区××路××号××广场商务××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号房屋(石房权证×字第5300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