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与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法定代表人言长新,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北路。法定代表人叶伟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起重机械配件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