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公司法务。被告马建彬。本院在审理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